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李海洋律师做客《政务在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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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海洋律师做客平顶山市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讲解《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典范,养成尊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本期嘉宾:
河南省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
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
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海洋
民法典案例分析——物权编来自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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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张三原配小李于十一年前因病死亡,留下7岁幼子,一年后张三与小芳再婚,再婚后为共同照顾好孩子,双方同意不再生育。再婚前,张三与小李在某中学有集资房一套,该房产证为区房管局颁发,现在学校统一换发市级不动产证书,这套集资房涉及到继承过户问题,小李健在的老父亲向小芳提出,如果新房产证变更到外孙名下,就同意放弃法定继承权。
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虽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继母小芳却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感到忧心忡忡。继子虽然是她养大成人,但他未来的人生道路漫长,自己和张三就这一套住房,房子送出去了万一孩子不干正事,走弯路,父母后半辈子可怎么生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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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小芳和张三如何能保障自己安度晚年呢?
答: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居住权须订立书面合同,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个集资房产权的一半份额属于张三,另一半是小李个人遗产,由配偶、孩子及父亲依法继承;其次张三和再婚配偶小芳可以附条件的将房产赠与给儿子,这个条件就是为赠与房产设立居住权,从而保障后半辈子的居住生活。


主持人:民法典对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主持人:居住权的属性特点有哪些?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2、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3、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4、无偿性
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或者奴隶老无所养的问题。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5、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主持人:《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在生活中的应用与影响有哪些?
(一)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方面
   在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对居住权人来说是一种权利保护,但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居住权的存在对买受人而言则是一种权利瑕疵。《民法典》生效后,在购买不动产之前,除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属、查封、抵押、租赁等情况,还需要核实不动产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一旦房屋登记有居住权,买受人即使拥有了房屋所有权,也会因居住权的存在而无法获的房屋全部使用权。
(二)在老人赡养方面
居住权制度的出现能有效解决父母设立遗嘱时常有的一个困惑。父母立遗嘱时基本是将不动产转让给子女,但同时他们又会担心不动产转让给子女后另一半的居住养老问题。居住权制度的出现,可以让父母在遗嘱中直接设立居住权,规定子女有权继承房产,但同时配偶对不动产享有居住权,从而保障配偶在自己过世后继续在不动产内居住养老的权利。
(三)在婚姻关系中
居住权制度为离婚纠纷中弱势一方的生活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行性解决思路。婚姻关系中对不动产出资较少的一方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护自身居住权益。在夫妻离婚时,可以通过居住权的设立,来有效保护经济实力处于弱势的一方。譬如,丈夫和妻子离婚析产时,房子分给丈夫所有,但丈夫同意经济实力较差的妻子对房产拥有居住权,在离婚后仍然居住在房子内,给妻子一个居住保障,待特定条件达到(如再婚或约定期限届满)再注销她的居住权。在这种情形下创设的居住权较好的实现了满足居住权人实际生活需要的目的。
(四)产生新的房产交易模式
居住权设立并登记后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适合对不动产有长期居住需求的人进行居住,可能会催生出买房、租房之外的第三种房屋交易模式:房屋居住权交易。在这一交易模式下,居住权人向不动产所有权人支付对价,所有权人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对不动产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人使用房屋期间需要承担不动产的修缮、税费等费用,所有权人也可获得对价,这种新型房产交易模式可以增强居住权人对不动产使用的稳定性。
总之,居住权的立法初衷是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扶助职能,有利于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的住房利益,为司法实践中对居住权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图片
主持人:晚上,李老板带着老婆旅游回来,在家门口就闻到一股腥臭味,他忙进屋查看,发现家里已停电,而自己花了8888元买的金龙鱼死了。
李老板出门一看,邻居家都有电,唯独他家没电,于是他气愤地去找物业,询问自家停电原因。
李老板是做生意的,就在家里养了条金龙鱼图个吉利金龙鱼身价高,也娇贵,鱼缸里必须24小时开着氧气棒。这次因为家里停电,氧气棒一停,金龙鱼就缺氧而死了,李老板觉得很晦气。
而物业给李老板的停电理由是:李老板因为欠缴半年的物业费,被强制停电了
李老板不交物业费是因为房子有质量问题,卫生间一直漏水,找了物业多次,可物业却和开发商相互推诿都不管。

(1)、现在物业居然还用停水停电的霸道手段,给他施压催缴物业费,实在是欺人太甚,李老板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物业赔偿自己买金龙鱼的钱?
《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能通过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手段来催缴物业费。
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催告业主,让业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右这个期限内仍然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显然,物业公司武断地停了李老板家的电,是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赔偿李老板的损失。
而李老板因房屋漏水未缴纳的物业费,应该与物业、开发商协商解决漏水问题,实在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裁定,但他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
主持人:被高空掷物砸伤,在找不到抛掷者时,受害人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自我证明的外,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以补偿。
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对高空掷物行为加强管理,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当发生高空掷物伤人事件后,首先去找物业才是正解。
主持人:业主不满物业的服务,可以更换物业吗?
可以!如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正规培训,管理杂乱无章,或粗暴无端,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辞退该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持人:传说从9月1日取消物业费,以后是不用交了吗?
物业费并没有取消,只是针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改善,公摊水电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全部取消。从9月1日开始,还是有以下4种费用,可以不交。
房屋逾期交房,物业费可以不交;
天然气开通费费用,可以不交;
物业合同规定以外的费用,可以不交;
物业擅自增加的费用,可以不交;
主持人:新交的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不可以
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而业主与物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这两个并不相关。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申请质量问题的保护,而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主持人: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该怎么办?
这个决定如果是在2021年元旦之前做出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78条第2款的规定,在知情或者应该知情的1年内,提起撤销决定的诉讼,进行维权。
这个决定如果是在2021年元旦之后做出的,则根据《民法典》第280条和第152条规定,在知情或者应该知情的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主持人:黄某在买了房子后一直没居住,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还是经常打电话来催交物业费。黄某觉得自己并没有入住,而且小区私家车乱停乱放,环境乱七八糟,这样的服务根本不需要交物业费,那么黄某到底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因此,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不过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主们应当注意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主持人: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哪些不是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加一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当你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主持人: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可以产生的收益及分配规则有哪些?
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
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
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
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
快递柜入场费等等。
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公有收益,要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
但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希望在我们的节目当中大家能够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典范,养成尊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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