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李海洋律师做客《政务在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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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海洋律师做客平顶山市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讲解《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典范,养成尊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本期主题:
《民法典》之物权编
本期嘉宾:
河南省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
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
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海洋
《民法典》——物权编来自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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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扩大了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与原《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法律规定相比有什么进步?
《物权法》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    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与《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相比,变化之处在于将第二十六条中“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中的“依法”二字删去。该条涉及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指示交付成立的前提,是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权利人将动产出租,租期届满时,承租人为无权占有,而非“依法占有”,排除此种情形下指示交付的适用,削弱了指示交付在动产交易中的功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删除了“依法”二字,拓宽了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有权占有,还包括无权占有。

2、《民法典》中对按份共有人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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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虽然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条文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予以细化。《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部分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较于《物权法》的规定更为详细,但与上述司法解释相比,仍过于原则。比如“及时”“合理期限”两个时间点如何把握等,均需要进一步明确。
3、《民法典》将遗失物 认领期从“六个月”变更为“一年”有什么进步?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将遗失物认领期限由“六个月”调整为“一年”。拾得遗失物可否取得所有权,存在两种立法例,目前有些立法例采取肯定主义。我国传统观念向来强调拾金不昧,从《物权法》到《民法典》,都采取否定主义,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则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将招领时间由原先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希望在否定主义的基础上,尽量增加由失主取回遗失物的机会,加强对个人物权的保护。

4、《民法典》增设添附可以取得动产所有权,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此乃《民法典》新增条文,规定添附可以取得动产所有权。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是传统民法上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一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抵押物添附规则,但《物权法》并未规定,现《民法典》填补了立法空白。但该条款仅提出“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并未涉及具体规则。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5、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有许多事关房产事务的知识点,不管你是有房者,还是租房者,不管你是从业者,还是消费者,《民法典》关于房产的新规,你都需要刷新认知.
1)、请问李律师,民法典对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而且与财产继承制度紧密相关,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2)、居住权的属性特点有哪些?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2、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3、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4、无偿性
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或者奴隶老无所养的问题。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5、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3)、居住权设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居住权最重要的一个推动因素是中国在2014年开始“以房养老”的试点。尽管以房养老的模式涉及约30种,但人们经常所指的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一方面可以通过抵押房子的所有权获得退休后的养老金,另一方面也可以继续保持对房子的使用权利。而这种养老实践,实现了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分离。居住权的设立对保障房屋居住人的居住权利,特别是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传统领域中居住权存在的必要性。事实上,在这些传统领域中,居住权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物权法颁布之后的十年司法实践表明,在公房租赁型的案件情形下,居住权仍有其适用的空间。例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以内,实行标准价;超过国家规定住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拥有部分产权,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向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市场价格得不到肯定,在离婚分割时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部分产权的房屋在分割时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裁判以居住权的方式进行分割。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必须接受另一方居住权的限制,直至另一方再婚时为止。还有一种情形是双方都没有所有权的婚姻住宅,主要是承租的公房。单位为便于对房屋的管理,一般不愿意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形下,由非本单位的人继续承租。享有公房承租的一方在住房方面享有隐性的利益。因此,应当允许在承租的公房上设定居住权。
在继承法领域,居住权也有适用的空间。目前,我国婚姻状况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再婚人群增多,特别是老年人再婚问题不容小觑。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碍来自于子女,而子女对于父母再婚的主要忧虑在于害怕将来的继承利益受到威胁。例如,老人临终前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同时嘱咐子女让生存配偶在有生之年居住房屋。实际上老人是想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但是由于没有居住权这项制度,老人的嘱咐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如果允许设定物权性质的居住权,生存配偶不仅可以对抗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还可以对抗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房屋被征用或者第三人损害房屋时,居住权人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在替代的房屋上主张居住权,或者就房屋的补偿金、赔偿金主张相应比例的补偿。因此,居住权制度可以保障生存配偶的居住利益,也可以保障子女的继承利益。
在离婚帮助型的案件中,居住权制度也有适用的空间。例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针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中规定了居住权:“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居住权的范围和设立条件是什么,司法解释语焉不详,或者说,这超出了司法解释所及的范围。在未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应将离婚时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纳入婚姻家庭编中。具体的法律规定可参酌国外之立法例,也应特别关注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的居住权。此处也需要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设立居住权作为制度支撑。
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事实上对物权编的居住权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某种程度而言,居住权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制度改革。在以上的例子中,都需要有居住权制度来支撑。因此,如果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引入居住权,将为民法典继承编、婚姻家庭编的变革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居住权可以拓展至新型领域。事实上,居住权不仅在传统领域中有适用需求,还可以拓展至新型领域,比如进行保留居住权的买卖,例如,在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形下,老人可以在有生之年保留对房屋的居住权,而房屋的受让人则一次性或者分期地向其支付价款,作为养老金。此外,在合资建房时可以设立居住权,在分时度假领域也可以设立居住权。可见,居住权的功能也不仅限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层面,还可以实现所有人对财产利用多样化的投资功能。
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和社会功能的扩张和延伸,对于更好地保护弱者利益、体现房屋所有人的意志,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这个制度如果设计得当,完全可以赋予新的生命。在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将之纳入,为实现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进行多种形式的利用提供更多的选择。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希望在我们的节目当中大家能够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典范,养成尊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非常感谢李律师 做客我们的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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